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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牌陶瓷商标维权二审胜诉
裁决湖南鹰派赔偿180万元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诉湖南鹰派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鹰牌陶瓷维权全面胜诉。
据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项,将赔偿金额从50万元提高至180万元,并明确认定涉案第324313号“鹰牌”商标在被诉侵权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状态,应获得跨类保护。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被告在油漆、涂料等产品上使用含有“鹰牌”字样的商标,而原告鹰牌陶瓷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瓷砖,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属于跨类别商品。
一审法院未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仅认定被告在瓷砖胶产品上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驳回了鹰牌陶瓷关于油漆产品侵权的诉讼请求。
对此,鹰牌陶瓷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商标所获荣誉、营业收入及在先生效判决等证据,足以认定第324313号“鹰牌”商标在被诉侵权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状态。
被告湖南鹰派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刘某在第1类、第2类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枚含有“鹰牌”字样的商标,并在官网、抖音及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
但被诉注册商标与涉案驰名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鹰牌”文字且配有鹰形图案,构成商标近似。
法庭认为,被告作为建筑材料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仍大量申请包含“鹰牌”字样的商标,主观上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明确。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油漆等跨类商品上,足以误导公众,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据此,二审法院予以部分改判,增加认定油漆产品亦构成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鹰牌陶瓷第324313号、第1810541号、第445263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将赔偿金额从50万元提高至180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计算赔偿时,首先参考了湖南鹰派公司官网宣传的“268.1万平方米工程用量”数据,但同时也考虑了三个关键因素:
一是诉讼时效,侵权损害赔偿只能向前推算三年;
二是宣传的夸大性,企业官网的宣传数据往往存在水分,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三是历史合法性,湖南鹰派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确实持有注册商标,其使用行为的违法性是随着商标被无效才最终确定的。
基于这些因素,法院酌定油漆产品部分的侵权获利为130万元,加上一审认定的瓷砖胶产品不规范使用部分的50万元,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180万元。
02
湖南鹰派“搭便车”式经营
十年间构建完整侵权链条
如何看待这场横跨陶瓷与涂料两大细分领域的商标权博弈?
作为中国建陶行业的头部企业之一,佛山鹰牌自1974年创立以来,已成长为世界范围内颇具规模的专业化陶瓷企业,其核心知识产权——第324313号“鹰牌及图”商标,早在1988年便注册于第19类彩釉砖商品,1997年由鹰牌公司受让后,经续展有效期延伸至2028年。

数十年间,企业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资源深耕品牌,这份坚守换来了应有的品牌价值:该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至2024年连续斩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知名品牌称号,等等。
而“鹰牌”文字与鹰形图案构成的商标核心识别元素,承载的不仅是“广东制造”产品品质,更是一代建陶人的匠心与数十年积累的市场商誉。
与佛山鹰牌的品牌化投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诉方湖南鹰派的“搭便车”式经营。这家成立于2016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健辉持股99%,经营范围涵盖涂料、建材、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
早在2013年,刘健辉便开始围绕“鹰牌”字样疯狂布局商标,后续成立的湖南鹰派更是延续了这一思路,先后在第2类油漆、第1类瓷砖胶、第19类瓷砖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鹰牌水漆”“蓝天鹰牌”“鹰牌至尊”等十余枚近似商标。
尽管其中多枚商标因侵害佛山鹰牌在先权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但湖南鹰派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地构建起完整的侵权链条:
一是在瓷砖胶、油漆、防水涂料等产品包装上,刻意突出使用“鹰牌”“鹰牌及图”等标识;
二是在官网、抖音等平台开设“鹰牌水漆”账号,发布大量宣传视频,甚至宣称“72个工程项目使用鹰牌水漆268.1万平方米”,以此营造自身与佛山鹰牌的关联假象;
三是在湖南、广东等地开设多家“鹰牌水漆”专卖店,实现了生产、销售、宣传的一体化侵权。
03
很多企业存在一个严重误区:
商标拿到注册证使用就合法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的要旨如下: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有两个。一是被诉侵权标识“
”,系湖南鹰派公司使用在漆类产品上的第55235399号“
”注册商标;二是被诉侵权标识“
”,系湖南鹰派公司使用在瓷砖胶产品上的第73426197号“
”注册商标。
特别是,湖南鹰派公司在漆类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因漆类与瓷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在跨类别商品上使用。
故此,若不对涉案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难以禁止被诉侵权人使用上述标识,无法对佛山鹰牌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提供充分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心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有效、因需认定。所谓因需认定,是指只有当普通商标权无法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救济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断。二审法院也精准锚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节点。
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状态应当以被诉侵权商标的申请日为准。本案中,被诉的“鹰牌水漆”商标申请于2021年4月,“蓝天鹰牌” 商标申请于2023年8月,因此需要证明鹰牌公司的商标在这两个时间点之前已达到驰名状态。
二审法院并未简单依据2009年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直接推定,而是结合鹰牌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行业协会证明、生效行政判决等证据,综合认定其商标在2018年前已构成驰名,且该驰名状态持续至被诉商标申请日。这种驰名记录及持续使用的认定逻辑,尊重了商标驰名的客观事实。
很多企业存在一个误区:只要自己的商标拿到了注册证,使用行为就合法。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恶意抢注的注册商标,即便曾经有效,也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案中,湖南鹰派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第55235399号、第73426197号商标,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这意味着这两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湖南鹰派公司在油漆、瓷砖胶产品上使用这两枚商标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特别强调了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湖南鹰派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 “鹰牌” 商标的高知名度,却在十余年间持续申请近似商标,即便多枚商标被宣告无效仍继续使用,甚至将侵权产品大规模推向市场,主观攀附意图十分明显。
这种 “以恶意抢注为手段、以攀附牟利为目的” 的行为,即便披着 “注册商标” 的外衣,也难逃侵权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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